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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交通肇事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镇**村**组,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于2020年8月13日7时45分许,驾驶鄂FT****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至博罗县园洲镇深沥村交叉路口路段处,停车起步右转弯,与同方向由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主动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成立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在2020年08月25日同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82000元人民币,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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