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住武胜县沿口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驾驶川XC****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由武胜县县城向万善镇方向行驶。17时57分,当车行驶至国道350武胜县华封镇将军村3组路段处时,车辆左前角撞倒从左至右横过公路的行人陈某某,受害人陈某某经送武胜县人民医院和南充市中心医院抢救,于2020年4月21日死亡。2020年5月8日,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在事故中被撞击后跌倒,其头部、胸腹部与钝性物体猛力碰撞、擦挫致重型闭合性胸腹部挫伤,并发凝血机能障碍、迟发性颅内出血,继发肺部感染,消化道出血,肝、肾功能衰竭而死亡。2020年5月18日,经武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事故由当事人廖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陈某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置,系主动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5月25日廖某某取得了受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故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胜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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