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5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县,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本案,2020年9月22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从高县文江镇同心村沿高洲大道往文江镇板桥市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高洲大道1公里+100米处时,与行人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其中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在高县人民医院将廖某某带回调查。经检验,杨某某系因机械性暴力致特重颅脑损伤死亡;经鉴定,廖某某所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系机动车中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经认定,廖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13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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