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94********,汉族,大学文化,系衢州市**有限公司职工,现住衢州市柯城区**乡**村**号(户籍所在地衢州市衢江区**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导致案件无法办理,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11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驾驶浙H3****号小型轿车搭载郑某某由东向西行驶至衢州市柯城区**门口路段时,因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与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行人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廖某某打电话报警。经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柯城大队认定:廖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柴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2月28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民事赔偿完全履行完毕、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天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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