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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一刑不诉〔2020〕Z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海南省澄迈县****单位职工,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海南省澄迈县****社区居委会**局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10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一辆悬挂琼A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海榆西线由福山往金江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海榆西线61公里730米红光农场十七连路口路段处超车时,未确保行车安全,与王某甲驾驶一辆澄迈02****号两轮电动车搭载王某乙、王某丙同方向行驶左转弯驶入十七连路口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廖某某受伤、王某甲受伤、王某乙重伤二级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廖某某及时报警并请同事帮忙看守案发现场,120救护车到达后把双方送往医院。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勘查。随后廖某某在澄迈县人民医院配合民警抽血取样,于2019年11月12日被传唤到案接受调查。案发后,廖某某已支付33万6千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赔偿金给被害人王某乙的父亲和被害人王某甲的儿子王某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均已经谅解了廖某某。

经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廖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乙、王某丙均无责任。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受伤致脾破裂并行脾切除术治疗评定重伤二级。

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1.悬挂琼A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右脚踏板、乘员右脚踏板外侧的痕迹,符合与澄迈02****号二轮电动车保险杠左侧前部相碰撞所形成。2.悬挂琼A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转向把左端、离合器手柄外端、发动机左侧、排气筒后部、左后转向灯的痕迹,符合该车向左侧倒地与路面挫擦所形成。3.澄迈02****号二轮电动车左制动手柄外端、转向把左端、保险杠左侧、乘员左脚踏板外侧、整车支撑架左侧、加装挡风蓬左侧的痕迹,符合该车向左倒地与路面挫擦所形成。4. 悬挂琼A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前的瞬时速度为47km/h。

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送检的廖某某血样未检测出乙醇含量;送检的王某甲血样未检测出乙醇含量。

经海南睿琪车辆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琼A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灯光系统不合格、转向系统合格、制动系统合格;澄迈02****号两轮电动车灯光系统合格、转向系统合格、制动系统合格;澄迈02****号两轮电动车车辆性质为两轮电驱动轻便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破案说明、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车辆未放行情况说明、涉案财物发还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收条、谅解书、户口本复印件、常住人口查询、办案情况说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南医学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发生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案发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其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张 冉

检察官助理:宋昀倬

2020 年 6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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