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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澧检刑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身份证号码:4324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澧县**街道**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驾驶湘******号小车沿津澧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澧县****小区前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刘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拨打报警电话,现场等候公安干警处理交通事故,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11月29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补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1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系自首,补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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