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镇**村**组**号,住址肇东市**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同意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月9日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驾驶黑M****8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H****挂)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东市黎明乡春光村苏家窝棚屯十字路口处时,与陈某甲驾驶由北向南行驶的无牌照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廖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已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并得到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认罪认罚手续、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解剖尸体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强制、商业保险单、送达回执等;证人段某某、陈某乙证言;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肇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文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系自首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谅解,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是初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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