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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交通肇事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291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8时40分许,廖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由隆回县城沿**往隆回县**……镇方向行驶,途经**镇**村**组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阳某某相撞,造成阳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隆回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廖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1、2019年11月4日,廖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元整,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廖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依法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廖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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