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绰号杨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97********,汉族,职高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井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卫某某(系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奶奶)从井研县三江镇方向往千佛镇方向行驶,10时45分许,当车行驶至井研县境内国道213线2418Km+900m处,该车车头与同向在前行驶由李某某驾驶的川******号小型面包车车尾左侧相撞,造成廖某某受伤,被害人卫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17时45分许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井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5111241202000000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廖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了被害人卫某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井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