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未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31982********,苗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湖南省凤凰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8时7分,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号的雪佛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凤凰县**镇**返回**村**组凤凰**砖瓦厂,当廖某某驾车行驶至砖瓦厂门口时,因疏忽大意,未注意观察道路环境,该车辆与正在砖瓦厂门口玩耍的被害人滕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滕某某头部被该车辆碾压,导致滕某某重型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廖某某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调查处理。
2020年6月17日,凤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认定,廖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6月17日,廖某某先后共赔偿被害人家属12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家属自愿对廖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文书、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安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6. 视频资料光碟一张;7.其他证据:查获经过、刑事谅解书、收条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结果,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廖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积极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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