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驾驶“湘******”依维柯中型普通客车由沅江市泗湖山镇沿X009线往沅江市区方向行驶,驶至泗湖山镇***村路段时,对前方同向行驶由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从左侧超车,因三轮车左转弯而发生撞击,郭某某摔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廖某某负上述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廖某某案发后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并报警和打了急救电话,其于2020年12月8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廖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郭某某家属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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