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隆回县**镇**村**组**号,住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0时50分许,廖某某驾驶鄂******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隆回县**镇**路段与行人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廖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廖某某与被害人章某某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章某某近亲属出具谅解书对廖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过失犯罪,初犯偶犯,不是毒驾醉驾,且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