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二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18时50分许,廖某某持C1类驾驶证驾驶湘A*****号牌小型轿车沿湘乡市S222线由湘乡市月山镇新桥村街上往月山镇新桥村桥头湾组方向行驶,途经月山镇**村**组地段时与前方道路右侧面收稻谷的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湘公(交)[2020]7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自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驾驶机动车与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对其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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