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二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4********,汉族,专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乡**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栋**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伪造印章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12月期间,湖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廖某某,在承接长沙****有限公司开发的长沙市**区**小区的地下车库维修工程项目时,向长沙市**中心申请物业维修资金。因该维修资金系**公司缴纳,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遂伪造长沙****有限公司公章并交由其公司业务员孙某某使用,用于申请上述维修资金。
2020年7月24日7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市**区**小区**栋**室将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己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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