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70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9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现住长沙县**镇物流总部。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4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还于2019年4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7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为逃避扣分,使用一张伪造的姓名为肖雄平的机动车驾驶证(B2证,本人持有C1驾驶证)驾驶牌照为赣******的重型厢式货车从衡阳市五一市场行驶出来前往长沙县**镇物流总部,沿107国道行驶至湘潭路段在马家河高速收费站上高速,在长沙县**镇鹿芝岭高速收费站由西往东出收费站时,因廖某某实施了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