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陵检部二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2********,汉族,中专文化,浙江省台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住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侵犯著作权罪,经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路桥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侵犯著作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路桥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北京市**(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12月26日间,同案人陈某某、周某某、谢某某、蔡某某未经《永恒之塔》游戏著作权人同意或者授权,私自运营《永恒之塔-希望之光》真端游戏,获利人民币107.014万元。同案人蔡某某系该私服的技术员,购买《永恒之塔》服务端,下载《永恒之塔》客户端,联系第三方支付平台,该蔡还负责租赁服务器,在后台提供数据维护和修改工作。
同案人蔡某某自2016年起就将服务器交给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托管,做网站,具体做什么廖某某并不知情。至2019年12月份蔡某某陆续在廖某某处托管有8台服务器。2019年8月份,蔡某某在QQ上和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聊天说,有人因为开设私服被公安机关抓了,蔡某某给廖某某说他有点害怕,廖某某就要求蔡某某关闭游戏,然后蔡某某就关了游戏,蔡某某交的服务器托管费没有到期,廖某某就没有关服务器。这时廖某某才知道蔡某某开的是私服。后来蔡某某每个月都给廖某某转托管服务器的钱,廖某某就没盯着这个事情,廖某某也没再继续追问蔡某某托管服务器是否是还用于开设私服。廖某某中间又将蔡某某的服务器委托给**公司托管,赚取中间差价。
案发后,廖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到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投案自首,并将违法所得人民币18.41万元退缴给陵城分局。经查证,廖某某在视为明知以后收取蔡某某的托管费与交给**公司的托管费的差额共计人民币18.41万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关于廖某某投案自首并退缴违法所得的办案说明等书证;2.同案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讯问同案人及廖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从犯、自首、认罪认罚、违法所得人民币18.41万元已退缴、现实表现良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8.41万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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