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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侵犯著作权案)_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四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镇**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路**号)。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被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9日将本案移送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5月20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案于同年7月20日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彭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范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架设**私服游戏,通过收取玩家充值款牟利,非法经营数额124万余元。期间,彭某某雇佣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廖某某分别从事客服、修改游戏数据等工作,此二被不起诉人参与非法经营数额45万余元。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架设的**、**、**与正版**游戏服务端存在实质性相似。

2019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上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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