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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399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12021991********,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9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区**银行柜员机准备取钱时,发现被害人沈某某取钱后将银行卡遗留在柜员机中,廖某某随即对该银行卡进行操作,分两次共计从被害人沈某某的银行卡内取走人民币1万元,后将该卡丢弃。次日,廖某某逃回广西老家。2020年6月,廖某某来到广东东莞务工,同年8月27日,被民警在东莞市黄江镇抓获。2020年12月7日,廖某某的家属代其向沈某某赔偿人民币1万元,沈某某对廖某某表示谅解。

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廖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认罪认罚,属于初犯、偶犯;此外,廖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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