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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廖庆田)(公开版)_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为福建省上杭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上杭县古田镇集镇往古田镇八甲村方向行驶,后行驶至八甲村桥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46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血样;2.犯罪嫌疑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照片;5.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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