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汉族, 1955年10月28日,身份证号码4409241955********,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子刘某某由平定镇往新华农场方向行驶,当行至化州市平定镇**村委门口路段时,被尾随其后的肖某某(已起诉)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刘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廖某某、肖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某某廖某某抽取血液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3.32mg/100ml,符合醉酒危险驾驶标准。经化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肖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廖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户籍资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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