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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二部刑不诉〔2020〕1668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4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云南省昭通市**县**村民委员会**号。2018年3月6日,因盗窃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9月28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悬挂浙F*****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该车逾期未检验)沿桐乡市**街道**大街由**行驶,途经**大街**门口处被正在执勤的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工作人员发现,在现场纠违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离开现场。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返回现场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身上有酒气,遂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民警依法带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至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其提取血液样本做进一步检测。后该血液样本经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mg/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第一、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 mg/mL,相对较低,无从重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二、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第三、廖某某认罪及悔过态度良好,酌情从轻处罚;第四、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有利于被不起诉人悔过自新、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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