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9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赣******金马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黄某某,由武宁县新宁镇凤口村往武宁县城人民医院行驶,途经武宁县协和大道305省道59KM+200M处时,被武宁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人口信息、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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