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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5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出身地同上,住西安市灞桥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酒后驾驶苏E****G号灰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未央区北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红旗东路十字时,适逢交警未央大队民警在此执行夜间盘查,在对其所驾驶车辆拦停检查过程中,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长安医院提取了血液并送检。经鉴定,案发当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11.1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情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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