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宝庆中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宝庆中路379号新1栋130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1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酒后驾驶湘******普通客车沿雪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雪峰路与魏源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湖南省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01.1mg/dl。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民警扣留的机动车已返还给被不起诉人廖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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