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公诉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2197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呈贡区**街道**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蒙洁琼,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9日18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载孙某某沿彩云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呈贡区彩云南路与三铝路交叉口时遇红灯,廖某某驾车在斑马线上等候时,因行车礼让问题先后与借道右转的公交车司机及吕某某发生争执。18时11分许,绿灯亮,吕某某驾车快速直行超过廖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并减速围了一下摩托车后驶离。廖某某遂驾车追逐吕某某至呈贡区祥园街与谊康南路交叉口路口,越过道路中心隔离设施逆向行驶并突然并道,对吕某某车辆进行围堵,摩托车与轿车相撞,致廖某某受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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