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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甘肃省永登县**镇**村**社,住地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安雄杰,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1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永登县**镇**酒店内参加订婚宴时,与张某某、李某某等人一起喝酒至当日16时许。7月7日7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京藏高速河口收费站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张家寺高速公路大队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廖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7.66 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及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兰州公安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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