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诉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巷**号**栋**单元****号,现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颜晓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8日);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川******的黑色奥迪轿车从安岳县岳阳镇柠都新城步行街出发,往安乐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安乐路与凤山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4.7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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