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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0〕Z81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35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屏山县人,住四川省屏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屏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酒后驾驶川Q8****号两轮摩托车从屏山屏山镇民主街出发往屏山镇王场村方向行驶,次日00时23分行驶至屏山县屏山镇汇龙路鸿正国际外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依法抽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0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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