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6********,汉族,成人大专文化,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乡**组**号,现住四川省岳池县**街道**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岳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川X2****三铃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岳池县原镇龙乡经岳池县花园镇往岳池县九龙街道东门外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岳池县九龙街道花园路自生桥公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其结果为177.7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岳池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1.97mg/ml(等同于197mg/100ml)。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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