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346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街道**街**号附**号**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李,四川省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00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川F3****小型轿车从绵竹市月亮湾麦芽酒吧往天香丽景行驶,行至绵竹市春溢街时被绵竹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后被带至绵竹市人民医院抽血并送检。2020年6月10日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检“廖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6.9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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