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市检诉刑不诉〔2019〕46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汉族, 高中文化,四川**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2019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7时许,廖某某从西昌市**巷家中驾驶川W*****小型客车到达G5京昆高速公路西昌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涉嫌酒后驾车,经抽取血液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经侦查,廖某某系4月27日晚饭时及睡觉前饮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酒后驾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80mg/100ml,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贵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