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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市检诉刑不诉〔2019〕4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汉族, 高中文化四川**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单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2019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院受理后,于三日内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7时许,廖某某从西昌市**巷家中驾驶川W*****小型客车到达G5京昆高速公路西昌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涉嫌酒后驾车,经抽取血液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经侦查,廖某某系4月27日晚饭时及睡觉前饮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酒后驾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80mg/100ml,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贵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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