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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二部刑不诉〔20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村**组,住娄底市娄星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月17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同年10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3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19日以娄公(二)诉字[2020]0210号起诉意见书将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4日晚,廖某某酒后持C1D型驾驶证驾驶湘******号小型轿车从娄星区民营市场行驶至娄底市娄星区长青街与白塘路交叉路口地段时被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现场执勤民警查获,抽血后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61ml/100ml。

2020年7月24日,廖某某被交警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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