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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郎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21975********,汉族,初中文化,郎溪县**开发区**有限公司员工,住郎溪县******,户籍地******号。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案由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酒后独自驾驶皖P*****号小型轿车从郎溪县建平镇钟西村驶往建平镇钟新村,当其由西向东驶至莲塘路2公里处时,被执勤的郎溪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查获,当场对廖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度检测,结果为91mg /100ml,后将其带至宣城和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廖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8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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