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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于2020年12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8时许,廖某某持C1E驾驶证驾驶渝A2****号牌小轿车沿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道景天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北路进杨赤线西500米(景天路喜业装饰城路段)超越前车时,遇前方同向由被害人谢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向南左转弯,后轿车车头与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谢某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廖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2020年8月5日,被害人谢某某因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继发颅内感染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廖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谢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廖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已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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