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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县检刑不诉〔2021〕36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居委**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车架:0****)二轮摩托车从惠东县平山街道营盘路往惠东县平山街道东华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东华路新世界服装店门口路段时被交警平山中队查获。经检验廖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51mg/100ml。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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