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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凌晨0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酒后驾驶粤CG1****号小汽车沿珠海市香洲区柠溪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公路局路段时,被设卡的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样检验,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王某伦的证言;3.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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