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南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77********,汉族,中专文化,柳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乡**村**号,现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桂B****8号“别克”牌小型越野客车,从柳州市柳南区龙屯路出发,途径革新路、龙屯桥,行至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检测,廖某某血液的乙醇定性定量含量值为119.25mg/100ml,已超过醉酒临界值。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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