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0********,土家族,专科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街道**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5日00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酒后驾驶贵D9****小型越野客车从思南县思唐街道长途汽车站出发经乌江一桥往关中坝街道民族风情街富生源酒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思南县**街道**道民族中医院路段时,被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廖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后公安民警将廖某某带至思南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某送检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91.0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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