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51992********,汉族,高中,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的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00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85****的小型轿车在淡水街道办滨河路半岛体育公园门前处被交警部门查获。经检验廖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9.7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行为的证据如下: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证言及辨认、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危险驾驶行为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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