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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华检刑不诉〔2021〕44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8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乡**村**组**号附**号,住成都市成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3日20时21分许,廖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红色别克牌小型汽车,沿成都市成华区华彩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华彩路4号附23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廖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民警遂将廖某某带至核工业416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廖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106.7mg/100ml,廖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廖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成都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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