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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青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号附**号,住成都市金牛区**路**岛**栋**单元**号。2020年7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2020年12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川A*****黑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金牛区黄金路“码头故事”火锅店地下停车场出发,沿土龙路由北向南方行驶,当行驶至本市青羊区土龙路高坎组301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99.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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