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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7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单元**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廖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号小型轿车,沿成都市龙泉驿区保安寺路,由建设路方向方向往永安路方向行驶,行驶至保安寺路商业前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民警现场对廖某某呼气测试,呼气结果为114mg/l00ml ,遂带往医院抽血备检。后经检验,廖某某当日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13.3mg/l00ml ,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自愿认罪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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