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73********,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家住福建省大田县**镇**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醉酒驾驶闽G1****号富先达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永安市燕西中山路西门桥路段时被永安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廖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85mg/100mL。
2019年9月30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被永安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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