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6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江西省宁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宁都县**镇一朋友家吃饭时喝了白酒,饭后其驾驶赣******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宁都县黄陂镇王布村庙子前路段出发往黄陂镇丁字街行驶。18时20分许,廖某某驾驶摩托车途经黄陂镇国土所门口路段时,摩托车右把手刮碰到右前方行人肖某某,造成肖某某倒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发现廖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抽血送检。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理化司法鉴定,廖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7mg/100ml。宁都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廖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肖某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案发后,廖某某赔偿了肖某某的损失,获得了谅解,且如实供述醉酒驾驶的经过。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刑事和解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