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8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8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吉B*****号**牌小型轿车至104国道沧县境内**路口处被沧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检验,从廖某某静脉血中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8.51mg/100ml。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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