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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下检二部刑不诉〔2020〕483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0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个体,居住在杭州市余杭区**街道****45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渝A83****号吉利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余杭区行宫塘村小区发,途经棕榈路、好运路、上塘高架路、留石高架路、石祥路,当其驾车沿东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下城区东新路966号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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