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86********,汉族,大学本科学历,在深圳市某某商务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栋**。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9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23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酒后驾驶粤BA4****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廖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 结果为101mg/100ml, 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从次日0时01分提取的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7.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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