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六部刑不诉〔2020〕752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因犯赌博罪,于1996年3月15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01年4月12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吸毒于2006年4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金璐锋,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0时01分许,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8****号小型普通客车行经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机场大道环形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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