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樊城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21982********,汉族,大学本科,襄阳市**局**科科长,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巷**号**家属院**栋**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酒后驾驶鄂F*****号小型汽车,沿本市樊城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樊城区**路**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后经检测,从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92.95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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