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街道**巷**号,住湖南省临湘市**街道**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湘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驾驶湘*****学号小车行驶至临湘市北环路地段,与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湘******小车发生刮擦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54.42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向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白云中队自动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赵某某的损失,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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